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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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4:28 山西晚报 | ||||||||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据新华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