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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农丢车 公安局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52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6月27日讯(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李法谚)省城一菜农的农用车在蔬菜批发市场被盗,菜农一纸诉状将蔬菜批发市场、当地居委会、某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告到了法院。近日,历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安分局因其下属的派出所无法合理解释收取费用后巡防队应尽什么样的义务,判令该公安分局赔偿菜农车辆损失费22200元。

  菜农丢车告到法院

  菜农焦某一直在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为了经营需要,于2004年1月8日花2.3万元购买了一辆7YP-950P农用车。2004年4月6日下午7点多,忙碌了一天的焦某与妻子停好车辆,封存好车上的3000多斤大白菜,就与他人一起到离停放车辆60多米的餐馆吃饭,可是吃完饭以后焦某发现,自己的新车不见了。

  焦某一边报警一边寻找,但找遍了整个市场也未找到自己的农用车。对此,焦某认为自己在市场经营蔬菜批发,缴纳了摊位费和车辆管理费,但是管理者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车辆被盗,于是将蔬菜批发市场、当地居委会、当地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告到了法院。

  被告辩称不关我事

  庭审中,蔬菜批发市场辩称:原告车辆丢失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提请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再行审理。同时,原告与蔬菜批发市场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市场治安巡防队收取了两元车辆管理费,但该巡防队不属于蔬菜批发市场,其行为与市场无关。市场收取的是摊位费,没有替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

  当地居委会辩称:蔬菜批发市场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起诉与居委会无关。

  某公安分局辩称:市场治安巡防队收取原告的是车位费,用于维护车辆秩序,与看车费有本质的区别,看车是与车主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收取车位费不具有保管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派出所是公安分局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谁收了钱谁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济南某蔬菜批发市场缴纳摊位管理费后,就已经取得了在市场停车并交易的资格。派出所管理及其委派的治安巡防队,维持该市场的治安秩序系其分内之职。该巡防队以车辆管理费的形式向车辆收取费用后,又无法合理解释收取该费用后巡防队应尽的义务,法院有理由认为治安巡防队对缴费后的车辆有看管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丢失车辆以后,派出所作为车辆保管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但由于派出所是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应由某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蔬菜批发市场仅收取摊位费,提供交易场所,不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当地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焦某车辆损失费22200元。

  据悉,某公安分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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