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瓶存在瑕疵炸死作业电焊工氧气厂被判赔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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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11 水母网 | ||||||||
水母网6月28日讯(通讯员姜雪莲)氧气厂充装的氧气瓶存在瑕疵,发生爆炸,致一电焊工被炸死,经法院判决,厂家承担1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海阳市盘石店镇一家砖瓦厂职工王某,在使用某氧气厂的氧气作业时,发生了氧气瓶爆炸事故,致其死亡。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由于厂家的检验员王某,在任职期间没有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本厂的有关规定,对该厂充装的氧气瓶进行检验,导致了上述
刑事部分处结后,死者家属以检验员王某和氧气厂为被告诉至海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氧气厂作为爆炸氧气瓶的生产商,对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氧气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宣判后,氧气厂不服,遂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