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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民房留“日照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3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27日讯(记者杨飞越通讯员张蕾)济南市对各类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济南市的规定,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按以下五种情况来区分。

  建筑高度36米以上(含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6米;

  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3倍;

  城镇居(村)民房屋其相邻南北向的间距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扩大现状相邻间影响或相邻各方平等的原则确定;

  与居住建筑的其他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另外,济南市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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