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母亲输官司盛怒之下状告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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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5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尹超) 判决结果与预期差异过大,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尽到职责,当事人母亲将曾经聘请的辩护律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代理费1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辩护律师未尽责
现年50岁的孟女士,为了儿子的官司奔走于新疆和西安两地。孟女士称,2004年,儿子武东(化名)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与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合同,该所指派一名张姓律师为武东的辩护律师。她按律师事务所要求支付律师费用11500元,但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并开展工作时,开始是大包大揽,说找他找对了,最多判个十几年。 孟女士认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对工作不负责任,该取的证据不取,该提的辩护意见不提,伤害案二审期间竟连被告人也不会见,在原告得知其子已被执行死刑后,给张律师打电话,张还用法院正在研究,不要急之类的谎话欺骗自己。孟女士认为,张律师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规定要求,给孟女士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及物质损害。今年5月初,孟女士来到西安将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用115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同时承担其他诉讼费用。 被告:已完成约定义务 审理中,被告律师事务所辩称,被告指派的律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属实,被告指派张律师为武东的辩护人,完成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作为辩护人,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也没有义务和理由退还收取的律师费用,原告诉称收取其1150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四份诉讼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指派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作为原告儿子武东的辩护人。该律师在整个接受委托期间,先后六次会见武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二审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参与了庭审,一审期间及时地提供了武东罪轻及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二审期间,该律师在坚持原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提出武东行为属正当防卫,且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已履行了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法律赋予的辩护人责任及义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了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称无事实依据,其相应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孟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承担。接到判决后,原告不服,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儿子被判死刑 母亲状告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