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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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57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一些地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草案还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根据草案规定,公证事项还包括:合同;法定继承、遗嘱;委托、声明;财产赠与、财产分割;超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