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个人信用”可作小额贷款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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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姜明通讯员冯兆君赵立)从6月22日起,天津市开始全面实行小额贷款社区“信用担保”制度,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今后,下岗失业人员可直接用“个人信用”作为“还款担保”,向有关部门申办小额担保贷款。据悉,天津将“个人信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国还是首家。 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是各地政府为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
按照以往规定,市担保中心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向贷款银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同时,还需下岗失业人员再向市担保中心提供“还款担保”,俗称“反担保”。尽管大多数贷款者都能按照当初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但是,还是有少数下岗失业人员还贷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差,不讲诚信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有一些下岗职工认为,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的专项资金,是“救济款”、“扶贫款”还不还都可以。 针对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出现的问题,近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所在社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将纳入贷款担保中心个人信用“反担保”体系。今后,社区劳动保障中心对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社区的日常生活行为的评价,将成为其个人贷款信用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建立小额贷款社区“信用担保”制度后,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按照市担保中心的要求,做好申办小额担保贷款者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为符合“信用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并将其评定为“信用户”。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评定的“信用户”,市担保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前的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