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照被同行偷偷印上广告——— 婚纱摄影店主怒讨“肖像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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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9:37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吴杏萍)一家婚纱摄影店女业主,无意中发现同行竟“盗用”自己的照片用作宣传广告,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据宜兴法院透露:这起肖像权纠纷,经过原、被告两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后撤诉。 32岁的小倩(化名)是宜兴一家婚纱摄影店的女店主,不仅人长得漂亮,且善于经营,在当地小有名气。
不料,她的漂亮“惹”出了一场肖像权纠纷。原来,小倩一日在街头闲逛,无意中发现新开业的一家婚纱摄影店在店铺外的广告上竟印有她的照片,而之前她一点也不知晓。自己的照片被人家用作了广告,且自己浑然不知,小倩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这家婚纱摄影店业主告上法庭。 小倩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原告照片张贴在店面上用作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诉讼前为了进行证据保全,原告特向宜兴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证据保全费500元。 宜兴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通知等材料。被告自知行为不妥,拆掉了广告牌,并主动找到原告方商量。见被告态度诚恳,小倩同意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赔偿小倩4200元。小倩向法院提出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