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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女工未婚先孕被逼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10:1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一名未婚先孕的酒店女服务员被酒店要求“主动”写辞职报告,不要再来上班了。这名服务员认为自己正处孕期,酒店不该这样要求她辞职。而酒店认为女职工未婚先孕,有错在先,理应自动离职。赵小姐今年23岁,两年前开始在本市某高档酒店餐厅做服务员,其间该酒店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该酒店规定,只有表现好的服务员才能签劳动合同,成为正式员工。今年元月,赵小姐意外怀孕,但她仍继续上班,而且没人知道她怀孕。4月下旬,她向酒店领导请假,说要回老家结婚。此时,该领导问她,结了婚还能
继续上班吗?赵小姐告诉他,自己已经怀孕,可能要休息一段时间。两天后,酒店告诉赵小姐,她未婚先孕属于违法行为,影响也不好,要求赵小姐自己写辞职报告,主动离职。赵小姐认为自己只是怀孕,而且怀孕后一直坚持上班,没有发生半点差错,也没给酒店带来任何损害,所以坚持不写辞职报告。但酒店让她还是不要来上班了,而且4月份的工资和200元制服押金一直扣着不给。前不久,赵小姐向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让赵小姐感到困惑的是,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认为赵小姐这种情况还是自动离职比较好,否则跟单位闹僵了,吃亏的还是她自己,就算她要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也未必能赢。日前,记者与该区劳动监察大队取得了联系。一名姓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女工怀孕后,自然要请假休息。在餐饮服务行业,女工怀孕后辞职是很正常的事。酒店让这名女工辞职出发点也是为她考虑,总不能挺着个大肚子去端盘子吧,不仅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她身心健康。而且她没领结婚证就怀孕了,这肯定不对。“未婚怀孕”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这名女工已违法在先,法律不应保护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所以,这名刘姓工作人员建议赵小姐不要再和酒店闹下去。无奈的赵小姐随后又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求助,她自己也困惑了:未婚先孕真的违法了,单位是不是可以将她辞退?

  怀孕即辞职已成餐饮业“行规” ——市总工会吁请女工增强自保和维权意识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市一些餐馆企业在对待女工怀孕的问题上,和赵小姐所在酒店的做法如出一辙。一些小老板甚至表示,这样做,他们也很无奈。河西一家饭店老板朱先生告诉记者,赵小姐怀孕后,肯定不能继续工作了,饭店不会给一个不干活的人支付工资的。朱先生说,他们饭店的女服务员九成都是未婚女性,招工时就尽量注意避免招即将生育的女工。一旦发现女工怀孕,都是让她们自己写辞职报告回家。朱先生表示,他们也很无奈,女工怀孕后肯定不能在前厅工作,前厅烟酒味重,对孕妇不好,而且让一个孕妇招呼客人、端茶上菜也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厨房全是又脏又累的活,孕妇根本不能承受,只能让她们回家。另一家饭店的领班余小姐在饭店做服务员已经做了8年。她告诉记者,据她所知,南京的中小餐饮企业基本不签劳动合同,女服务员一般怀孕三四个月后就必须自己辞职回家,不辞职,老板也会辞退你的。余小姐说,怀孕三四个月就回家,到生完小孩再母乳喂养几个月,至少要1年多的时间,哪个老板会留着岗位等一年的时间呢?饭店大部分员工都是年轻女性,都要生小孩,如果每个人都带薪休产假,这对饭店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余小姐认为,女工怀孕自动辞职回家已成了这个行业的“行规”。昨天,记者从市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处了解到,近年来,餐饮服务业员工被侵害的投诉急速攀升,其中女工怀孕被辞退的案例特别多。由于一些中小餐饮企业根本不签劳动合同,这给女工维权增加了难度。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王长琴说,南京大部分饮食服务企业的女工大多是外来打工妹,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的人甚至认为怀孕了就该辞职回家生孩子。而有的企业要求怀孕女工自己打辞职报告,不少人竟认为是很正常的事。王长琴吁请在餐馆服务业工作的女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向劳动部门或工会投诉,或诉诸法律。

  “未婚先孕”不得解除合同

  赵小姐未婚先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必须交纳社会抚养费,包括非婚生育,但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两个概念。法规没有说未婚先孕是违法行为,因此也没有对未婚先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女工未婚先孕不能成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市总工会法工部温可人律师认为,首先,即使赵小姐没有签劳动合同,她与酒店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不违法,用人单位就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期满,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些规定并非只保护已婚女职工。所以,即使是“未婚先孕”,该酒店也不能将女工辞退。温可人介绍说,前天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部草案规定,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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