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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为医疗价格公示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4:28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兵)今后太原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价格公示时,内容、格式要统一规范,经过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施行。这是记者6月16日从太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召开的全市实施《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暨医疗单位规范收费承诺工作会上获悉的。

  按照要求,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时,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
、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要有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内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

  公示可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设置在患者交费和方便阅览的地方。当医疗服务的价格变动时,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防止将不合法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公示合法化。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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