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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外出猝死能否算工伤?法院一审认定外出期间是非工作状态判原告败诉二审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6:00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维修工工作时间在距公司百米处猝死能否算“工伤”?因为死者家属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死者外出是为了工作,故此一审法院维持了有关部门死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

  维修工在距公司

  百米处猝死

  马某的家属诉称:59岁的马某生前是某公司物业管理部的员工,从事水电维修工作。2004年7月1日是马某的当班时间,当晚7时左右,马某在值班期间出去购买维修部件,在距公司约100米的地方猝死。7月26日,马某的家属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22日,该局认为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马某的家属遂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并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证据难以证明死者

  外出是为了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才能视同工伤。马某突发疾病发生的时间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由于不是在工作场所,而是在外出期间。因此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外出期间是否为了工作

  成二审焦点

  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马某猝死的时候是否在工作岗位上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马某的家属认为:相关证人的证词说明,马某在距离出事时间大约20分钟前,正准备出去购买维修配件,在时间上正好与马某外出死亡吻合。此事还有相关收款收据可以证明。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断定马某是在外出为公司采购维修配件的路上猝死,因此马某死亡时正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应该视同工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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