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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市民为省诉讼费私改法院单据被责令悔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09: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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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京6月30日专电南京一被告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但因经济陷入困境连上诉费用都无法缴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没有走正规的司法救助渠道,竟在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进行了涂改———将应缴纳的上诉费11654元改成4654元。日前,这位被告被法院责令具结悔过。

  2003年,市民王某承包了南京一家酒店,后因经营不善欠下了发包方二十余万元的承包费。几经协商,王某还是拿不出这笔钱,于是发包方将他告上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并限期勒令其交纳承包费。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秦淮区人民法院为其开具了上诉费缴费通知,通知其去二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共计11654元。王某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了上诉费并将发票送至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在这时,一审案件承办法官依照在对卷宗进行最后复查时,竟发现上诉人王某交纳的上诉费只有4654元,原来王某私自对一审法院出具的上诉费交费通知上的上诉费金额进行了涂改,导致二审法院少收取了诉讼费。

  今年6月13日,秦淮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具结悔过的处理决定。可对于这样一起罕见的违法事件,法律还规定了可以罚款甚至拘留,为何法院采取较轻的责令具结悔过处罚呢?

  王某在悔过书中陈述———自己在承包经营失败后,因家中经济负担较重,无奈在外打工挣钱。家人为交纳诉讼费,到处借钱,最终只借到5000多元。见上诉期快到了,他的父亲和叔叔偷偷涂改了上诉费单据,企图蒙混过关。最后,他真诚恳求法官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认为王某认错态度较好,造成的后果被及时发现,而他的家庭经济又困难,于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出发点,所以给予了较轻的制裁。(宗一多)(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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