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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走失与清洁工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37 温州都市报

  狼狗走失,厂方以此拒付清洁工工资,并提出索赔!清洁工不服,向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狼狗走失与清洁工无关2005年06月30日

  今年春节期间,河南务工者周昌华、田方珍夫妻俩在温州中国鞋都某鞋革设备有限公司做清洁工。放假期间,周昌华夫妻俩没有回家,老板便交代他们喂养厂里的一只狼狗。2月4日晚,周昌华夫妻俩喂好狼狗后便回亲戚家住,并将喂养狼狗一事托付给门卫保安。2月5
日上午8时许,门卫汪秀勇发现狼狗走失。2月16日,老板另请了两名清洁工,并叫周昌华夫妻俩再做一星期就可走人。2月24日,周昌华去找老板结算工资,遭到拒绝。老板的理由是:狼狗走失,周昌华夫妻俩有重大责任。并提出狼狗进价4000元,狗食开销2400元,要求周昌华夫妻俩赔偿。周昌华夫妻俩遭到如此拒绝后,便向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双屿中队申请调解。在该中队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厂方仍然坚持索赔要求,拒不支付周昌华夫妻俩的工资。无奈下,周昌华向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据周昌华介绍,他们是2003年11月1日进厂的,每月工资是600元,厂方曾先后在2003年12月14日、2004年1月16日、2005年1月分别克扣工资490元、710元、200元,共计1400元。

  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周国平队长认为:喂养狼狗是厂方强加给清洁工的额外工作,狼狗走失责任不在清洁工,厂方的索赔要求纯属无稽之谈!另外,用人单位克扣的1400元工资,在性质上属非法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非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程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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