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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招来诉讼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4:03 新民晚报

  搭同事车回家命丧黄泉,家属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

  “顺风车”招来诉讼风波

  一场小型员工聚会之后,同在一厂工作的老杨和老张搭乘同事老劳的车回家,却再也没能回到家——小客车半路与另一同事老吴所驾大货车相撞,车辆起火,老杨老张均死亡。
之后,杨家家属将老劳和老吴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7万元。

  昨天,嘉定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午夜发生灾难

  今年3月18日晚11时左右,某物流配送公司的两位员工老杨和老张在工作组的一次小型聚会之后,搭乘老劳的桑车顺路回家。在沿曹安路行驶至于田路口时,正好碰到该公司的另一名职工驾驶东风大货车驶至该处,两车相撞,大货车起火。老劳在短暂休克后,被人救出,老张则自行走出了小客车。

  这时大货车由于起火发生爆炸,火势蔓延到了小客车上。在两人踏出小客车时,客车也发生了爆炸,老杨却未能及时逃出,而另一逃生的老张也在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身亡。

  责任如何认定

  在法庭上,老杨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今年4月19日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两被告均有过错行为,但责任无法认定,同时也明确了杨在此事故中不负有责任。所以,两被告应为他们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的全部责任,对因此对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

  而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老杨系自愿请求搭车,死者与驾驶人之间并非有偿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非驾驶者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驾驶人并不就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死因成为焦点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老杨的死因不能确认。在事故认定书上被认定为烧死,而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被认定为颅脑外伤所致。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杨的死亡原因至关重要。如果是烧死,那么要提出疑问——货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如油箱设计制造有瑕疵,为何一个并不严重的碰撞就会引起“爆炸”这么严重的事故后果。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而如果是颅脑外伤致死,那么就只有一个原因,即死者当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因为车辆的右侧副驾驶座的位置并未受到任何撞击,死者自身作为一个老资格的驾驶员,应对其自身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

  由于原告不愿进行庭外和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实习生李燕本报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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