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老人跳楼身亡 乌鲁木齐四医院赔了近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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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4:08 新疆经济报 | ||||||||
新疆经济报讯 (记者 于兮) 到现在谁也不知道,在那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到底发生了什么,更没有人知道,身患抑郁症的朱松涛老人,从那个五层楼高的医院病房窗口一跃而下时,心里究竟掠过了什么。 作为死者朱松涛老人的女儿,原告朱亚南向法院起诉称:“去年4月14日,我父亲朱松涛因患抑郁症,到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下称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
被告四医院在法庭辩称,去年4月,朱松涛的确在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我院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故朱亚南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松涛住院病历记载:朱松涛入院时,双方签署了一份“内科部”住院志愿书,其中院方责任义务中有“患者如有病情变化,为避免病人出现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或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他人工作及医疗活动时,有将病人转入重性精神病房,实行保护性治疗的权利”。 法院还查明,去年6月12日病历记载,“朱松涛再次爬至9楼窗户,双脚搭于窗外,被医护人员发现后扶回病房,鉴于患者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危险,立即通知家人需24小时随时陪护,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如有意外发生,责任与院方无关,一切责任家人承担,如再发生类似情况立即转封闭病房或出院”,此段记载后有朱松涛妻子的签字。 庭审时,原告、被告均承认去年6月12日病历记载情况再次发生后,医院要求病人家属选择24小时陪护、转封闭式住房或出院,家属选择了陪护。 经过法庭大量调查后,近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四医院赔偿原告朱亚南98055元。 法院认为,四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发现朱松涛出现自杀倾向后,未能按志愿书约定的院方责任义务将病人转入重性精神病房,实行保护性治疗,而要求病人家属在24小时陪护、转封闭式病房或出院3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对朱松涛的死亡负有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松涛家属虽然选择了陪护,但对死亡结果仅存在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