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发离婚证 民政局违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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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23:57 法制晚报 | ||||||||||
办理离婚登记时 女方有精神病 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今天上午法院宣判——— 本报讯马女士被证明在与陈先生离婚时患有精神病症,那么这个离婚是否有效?离婚后又再婚的陈先生怎么办?民政局在为马女士办理离婚时是否尽到了明确的义务?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这起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而状告民政局的案件,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被认定为违法,但法庭没有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 庭审现场 马女士在母亲、姐姐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民政局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马女士的前夫陈先生。 开庭伊始,法官就宣布了委托精神病鉴定中心对马女士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认定马女士在与陈先生离婚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马女士的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法庭撤销陈先生离婚后的再婚登记,但该请求没有被法庭接受。 马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民政局在作出让马女士和陈先生离婚这一错误行政行为的基础上错上加错,又批准了陈先生的再婚,因此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民政局解释说,当初为马女士和陈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时,从表面上判断认为马女士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同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要求民政局对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因此民政局没有过错。 陈先生在辩论中指出,当初离婚是马女士提出的,自己曾尽力挽回,如今马女士又提出撤销离婚的要求———“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受害者。” 10时10分左右,法官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民政局对马女士和陈先生作出的离婚登记违法,但考虑到陈先生已经再婚,因此没有明确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因此这项判决不会影响到陈先生目前的婚姻。 案情回放 1999年10月,马女士与陈先生在朝阳区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子。 2004年4月15日,马女士和陈先生带着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获民政局批准。 2004年11月,马女士以自己离婚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 2005年1月20日,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陈先生已经再婚。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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