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批准精神病人离婚被判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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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4:01 竞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见习记者 王晓清) 马女士被证明在与陈先生离婚时患有精神病,但民政局却已经批准他们离婚,昨天上午,东城区法院判定民政局违法。 马女士和陈先生是去年4月15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的。获民政局批准后,今年1月20日,陈先生已经再婚。而法官昨天在法庭上宣布,委托精神病鉴定中心对马女士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显示,马女士在与陈先生离婚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表面上判断,她有正常
马女士的代理人提出,民政局作出同意马女士和陈先生离婚的决定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又批准陈先生再婚,是错上加错。代理人一并申请法庭撤销陈先生离婚后的再婚登记,但该请求没有被法庭接受。 法院仅就民政局对马女士和陈先生作出的离婚登记违法作出认定,而陈先生已经再婚,法院并没有明确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及再婚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