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有望年内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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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6月30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张海儒蔡相兵)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法制办获悉,6月15日,淄博市出台《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现在起,面向社会征集市民意见,《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有望年内正式实施。 随着淄博市供热体制改革的深入,“热”逐渐从福利变成商品,购热主体从单位变为个人,供热主体从政府变为企业,1993年出台的《淄博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规定》日显其局
温度不达标 退还热费 供热属于一种商品,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供热质量不达标,就相当于供热企业出售的商品缺斤短两。《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居民市内取暖温度及赔偿作出具体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今年,如果再出现用户认为室温未达标的情况,可以要求供热单位及时测温。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场所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对测定温度的实际结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测温记录一式两份,并经供用热双方签字认可。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复测,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用户装修、装饰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供热企业不作为 罚! 供热运行期间因供热设施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按照供热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抢修,停止供热超过8小时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注水试压过程中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维修。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擅自停止供热;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停止供热超过12小时未通知用户的;注水试压未按规定通知用户并造成损失等情况,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供热企业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公家便宜 不好占 每到冬季供暖时,居民家中的各种加装在暖气管道上的换热装置开始登场,这种损人利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用户的室内温度。对于擅自扩大用热范围或改变用热性质;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气和热水;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管道泵、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改动或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情况,《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后,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市民征集“金点子” 《淄博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将面向社会征集“金点子”,市民可以通过热线电话:(0533)2306900发表自己观点。部分好的建议和想法,将在新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虑。淄博市工商 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公共设施服务类申诉共受理244件,其中居民对冬季供暖方面的申诉最多。消费者反映的主要内容为室内温度低,居民要求供暖企业赔偿或退费时因无法提供整个供暖期的测温记录难以得到赔偿,采取串联方式供暖的个别居民拒交取暖费导致其他正常交费用户得不到供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