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冒用条码最高可罚3万 新管理办法十一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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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6月30日讯 (记者 吕一男通讯员王丽华)记者今天从淄博市标准情报所了解到,新版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今年的10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规定违规使用条码最高可以处以3万元罚款。
据了解,新《办法》有如下几点新内容。首先,《办法》规定条码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其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此外,《办法》中变化最大的则是提高了对条码违规使用的惩罚力度。《办法》规定对伪造、冒用或使用注销商品条码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至1万元改为3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