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出租车上告赢当事的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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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2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白杉【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2月23日晚,徐利不慎将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抱着一线希望,他打通了出租车公司的电话,公司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司机。让徐利惊喜的是,司机称手机在车上,第二天送至公司。次日,准备前往取手机的徐利突然被告知,司机被抢了,而被抢走的正好就是他那部手机。“怎会如此巧合?”徐利无法相信公司的解释,于是他报了警,并将出租车公司及司机都告到了法院。
庭审直击 徐利: 当天23时38分至23时52分,我由水佐岗乘坐出租车至文昌巷与大杨村交叉路口下车,到家后发现手机遗留在出租车上,当即与出租车所在的某汽运公司取得联系。数分钟后,公司打电话告诉我,手机在出租车上,已由司机王宁保管,并要我次日到公司办公室领取。但第二天上午,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手机被他人抢了,司机王宁还被殴打。 王宁: 当时,我是在不能确认手机的主人是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将手机交给后上车的乘客。即便手机是徐利遗失的,我也没有保管义务。 徐利: 我不相信他们的这种解释,如果说发生被抢、被打这种事,他们为何不报警。我认为,我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即与被告建立了契约关系,被告拾得我的手机后,应妥善保管,并归还。否则,我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两被告赔偿。 王宁: 事发后,我已经与公司取得了联系,说了被打、被抢一事,我被打后,车也没继续开,就回家休息了。 公司: 后来王宁确实说了这事,但是根据我们查的记录,事发后其所驾驶的车子是正常营运的。 徐利: 事后,我也到王宁所讲的事发地调查过,正好那儿有个大排档,据周围人讲,当时根本没有发生什么打人、抢劫的事。再说了,离事发地不到一百米的地方,两边分别是城东派出所和五老村派出所,这么近的距离,连电话都不用打了,可王宁却没有报警,这太可疑了。 “被抢经过”版本不一 (庭审中,王宁是否被抢一事,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然而,“被抢”这一关键事件的经过,却出现了不同版本。) 公司: 当天24时左右,徐利打电话说遗失一部手机在车上,公司立即与王宁取得联系,王宁说在车上发现一部手机。但凌晨1:40左右,王宁突然打电话到公司,说手机被人抢走了,自己被打了,出租车保险杠也被砸了。据王宁说,后上车的女乘客在找东西,之后手机被女乘客及男伴抢走了。 王宁: 徐利下车后,一女乘客随即上车,我在车上发现一部手机时,女乘客也在找东西。这时,接到公司电话,所以答复发现一部手机,第二天送到公司。当时女乘客就抗议,后来她喊来两个男同伴,说我拿了她的手机,甩了我一耳光后,就抢走了手机。 法院破解遭抢疑点 疑点一:时间差 某汽运公司联系王宁后,通知徐利第二天到公司领取手机,此时的时间未超过0:10。1:40左右,王宁告知公司,手机被后来上车的女乘客拿走。庭审中,王宁承认手机被拿走时时间未超过0:20。法院:按王宁的陈述,其在将手机交给女乘客等人时,时间未超过0:20。而此时距被告王宁向公司表示拾得手机不超过10分钟。按常理,员工因外力原因造成无法兑现其刚刚向公司作出的承诺时,会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以求得公司谅解或达到备案之目的,而王宁却是在约80分钟后才向公司报告情况。显然,其行为不符合常理。 疑点二:未报警 王宁在接受城东派出所的询问时称,一男乘客在文昌巷附近下车后,一女乘客上车,并要求等一会儿开车,于是他在原地等候。此时,女乘客在后面座位上找东西,王宁问她找什么,并帮助她找,找到一部手机,刚拿到手,公司来电话,王宁就说手机在车上。这时,女乘客说座位上捡到的手机是她的,王宁不相信,后来又来了两个男的,并抓住他的衣领,他只好将手机给了其中一个男的,还被打了个耳光。 法院: 被抢一事只是王宁一个人的述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如按其陈述,他不仅被抢,还被女乘客的同伙打了一个耳光。但是,王宁在已经知道该手机的权属有争议,而女乘客也未以适当的方式(如拨打手机)证明手机归其所有的情况下,被他人无端打了耳光,并拿走手机,按常理,王宁应当报警。况且,城东派出所及五老村派出所就在附近,王宁既未在事发当时报警,也未在事后及时报警,其行为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发现在出租车上遗失手机后,立即通过被告某汽运公司间接地与被告王宁取得了联系,而被告王宁也间接地向原告表示发现了一部手机,原告第二天可前往公司领取。因此,应认定王宁已经拾得了原告遗失的手机,其负有妥善保管并归还原告的义务。被告王宁既无证据证明手机被抢,其陈述又不符合常理,故对王宁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王宁应归还原告的手机或折价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与被告某汽运公司的客运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王宁拾得原告手机后无法归还的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判决王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遗失的手机或赔偿原告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