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乘客上车一脚踏空摔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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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41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鼓法 记者 殷骏)一老人在公共汽车上不慎摔倒受伤,日前拿着刚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到鼓楼区法院打官司,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据悉,这是本市首位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提起诉讼的受伤乘客。 据今年65岁的娄女士诉称,去年11月8日晚,她在清凉门大街上了某公交公司公交车。因车内没开照明灯,导致她一脚踏空摔伤。而驾驶员表示,车内不开灯的原因,是怕影响车
不久前,娄女士将该公交公司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付医药费、伤残补偿金共1.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据了解,娄女士起诉时,还递交了一部建设部颁布的我国首部公交车客运管理【综合消息】车客运管理办法》。这部今年6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记者得知,公交车因急刹车、关门等造成乘客伤害的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少。不久前,本市一位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乘客,经法院判决获得8000元赔偿。不过,以往法院均是按照《合同法》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来支持受伤乘客索赔请求的。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乘客伤亡运营单位应赔偿。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乘客伤亡运营单位应赔偿”,还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