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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二手房户口迟不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4:15 新民晚报

  一业主通过诉讼获得两万余元补偿

  本报讯(通讯员杨滨涛李学兵记者邵宁)所购的二手房已经交房,可是新业主却发现房内其他人的户口一直未迁出。日前,市民周先生通过诉讼,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权利。

  去年4月15日,周先生作为买方,与卖方侯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5月1日交房;交房前3日内迁出住房内的所有户口,逾期未迁,则按房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去年4月23日,周先生取得该房产权证,可入住后,发现该房内仍有他人庄某某户口未迁出。到去年9月29日,周先生将侯女士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侯支付违约金2.36万元。

  事实上,侯女士所出售的房屋是她在2004年1月3日从夏某手中购买的,当时夏某的女儿庄某某的户口就在该房内,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侯女士再将房屋卖给周先生后。去年10月17日,庄某某的户口也迁出了上述房屋,但周先生仍然要求追究侯女士的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侯女士认为,该房屋交易之时是庄某某的户口在房屋内,而她自己的户口根本不在房屋内,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则认定,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交房前3日内迁出“户口”是指迁出出售房屋内的户口,而不仅仅是侯女士自己的户口。按合同法的规定,侯女士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已经构成对合同相对方的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侯女士支付周先生违约金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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