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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难抵合同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4:3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在一起装修房屋工程中,因为工程没有做完,所以雇主没有按约付尾款并口头说定少付尾款,不料就此成了被告。最终,雇主因违约被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除给付工程欠款外,再给付违约金近千元。

  2004年年初,刘某与本市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自己坐落在南开区的一栋房子,合同总价款为6.3万余元。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均按合同总价款的
2%向对方支付。施工中,刘某对报价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总价款为4.7万余元。今年1月19日,工程完工进行验收。1月23日,经验收后刘某在报验单上签字表示认可,同时确认所欠工程款为7600余元,并承诺3日内付清。但其后,刘某一直没有按约付款,由此形成诉讼,装修公司要求被告刘某如数给付欠款7600余元,并按比例给付违约金950余元。

  法庭上,刘某辩称,他与原告确实签订了装修合同,他也于2005年1月25日入住,但入住后发现有很多的装修工程还没有做完。2月份,他曾与原告方约定待春节后施工队回来把剩余工程做完再结款,并在当时说好尾款为5000元。因诉讼时工程还差一部分没有完工,所以刘某不同意给付工程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被告虽称部分工程尚未完工,但其已在报验单上签字确认,且已入住,所以其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因为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欠款,所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7600余元,违约金95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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