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首饰卖丢得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4:3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顾客”左挑右选,珠宝柜台的营业员于是将数条项链拿出柜台,但生意最终还是没有做成。待“顾客”走后,营业员才发现竟有9件铂金首饰丢失。后虽报警但未破案。日前,珠宝柜台的业主将当时当柜的两名营业员告上法庭索赔。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业主的诉请。 冯某在本市河北区一家超市内有一个珠宝专柜,雇用了两名女营业员为其销售铂金饰
为挽回损失,冯某将柜台营业员黄某和杜某告上法庭,按丢失货品的售价索赔1.5万余元。冯某认为,二被告管理失职,违反规定,致使货品丢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黄某虽对丢失项链、项坠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她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应先刑事后民事,并称珠宝柜台的监控设施不健全,影响了破案。同时黄某提出自己并不是保管员,没有义务看管物品,故不同意赔偿。另一被告杜某称当时是黄某先接待客人看项链的,发现有货品丢失后,也是黄某报的警。 法院在审理此起纠纷中查明,原告对雇用的员工制定了“员工管理制度及规范”,其中规定:珠宝货品属贵重货品,在销售中给顾客每次拿一件,如需比较多不能超过两件。在销售中柜台货品丢失,当柜人按销售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应遵循雇主的合法规章制度,应对雇主物品尽销售、保管义务,如违反规章制度,不尽看管义务,造成雇主物品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违反原告制定的销售规定,没有尽到看管义务,造成货品丢失,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按进价标准为宜。对于被告黄某提出的先刑事后民事、应终止审理的主张,因于法有悖,不予支持。如刑事案件告破,被告可另案向作案人追索。对于被告所称的监控设施不健全的主张,因其与丢失珠宝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处二被告分别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6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