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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瞒妻贷款经商妻以不知情抗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认为,不能以“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报讯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子抵押贷款用于养殖,还不起钱被信用社告上法院。妻子提出丈夫“单方贷款”应“独自负责”,信用社不能处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到底丈夫的行为能不能代表妻子?日前,梅州市大埔县法院作出判决:丈夫贷款养殖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信用社有理由相信丈夫此举是夫妻共同行为,因此,信用社有权处理属于夫妻共有的抵押
房。1994年,家住梅州市大埔县的李某和张某夫妇俩婚后凑钱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1999年,李某看到朋友搞养殖发了财,也想试试。他以住房作抵押向当地信用社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并办了抵押房产登记手续。因为担心妻子知道后会闹,李某的抵押是悄悄地进行。钱借到手了,但李某的养殖业始终没什么起色,贷款到期后,他一直没还上钱。今年2月,多次催收无果的信用社将李某诉至法院,要他还本付息。李某老实承认确实欠贷,只称没钱还不起。张某却不干了,她向法院提出异议,说该房虽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这套房应属她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单方将房屋拿去抵押贷款,没有和她协商一致,这一抵押贷款行为无效,7万元借款应由李某个人偿还,信用社不能处理夫妻共有的房屋。法院认为,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单方用房产证向信用社贷款用于养殖,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信用社有理由相信贷款是李某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再者说,李某贷款是搞养殖,又不是个人挥霍,他的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张某手无证据,不能借口“不知道”丈夫贷款而否定该贷款行为的效力。(黄义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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