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发离婚证民政局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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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49 新京报 | ||||||||
办理离婚时女方有精神病,考虑男方已再婚,法院未撤销离婚登记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去年底,马女士一纸诉状将东城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他与前夫之间的离婚登记,因为当时她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期。昨日,东城法院宣布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2003年4月患上精神分裂症的马女士,于去年4月15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马女士在离婚期间处于病发阶段,无民事行为能力。 昨日法院已是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民政局代理人再一次表示,离婚登记员在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马女士表现正常,自己填写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通过目测认为马女士当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马女士的前夫陈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他在前妻起诉民政局后,又与另一女子办理了结婚手续。 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确认了民政局为马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离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法院考虑到陈先生再婚的情况,没有判决撤销这一离婚登记,判决不会影响陈先生目前的婚姻。 宣判后,马女士一方表示自己的诉讼目的并没有达到,他们将考虑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