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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还手机后说被人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8:20 扬子晚报

  本报讯乘客王先生将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出租车公司得知情况后与的哥联系,并告知王先生次日到公司领取手机。但次日上午,出租车公司告知王先生,说手机被人抢走了,无法归还。王先生一怒之下将出租车公司和的哥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手机款32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500元。南京白下法院审理后,判决的哥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的哥出尔反尔成被告

  今年2月23日晚11:38,王先生乘坐被告孙某驾驶的出租车,于11:52在文昌巷与大杨村交叉路口下车。随后,王发现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立即与孙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联系。孙答复公司说发现一部手机,第二天送到公司。公司立即将此情况反馈给王,并通知王次日到公司领取手机。此时,时间未超过次日凌晨0:10。次日凌晨1:40左右,孙告知公司,手机在0:20左右被后来上车的女乘客拿走,公司将孙的答复告诉了王。王对出租车公司的解释不相信,于两天后向公交治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报警。因双方未就手机遗失问题达成协议,王先生诉至法院。

  的哥称手机被人抢了

  庭审中孙某辩称,王下车后,一女乘客随即上车,自己在车上发现一部手机时,女乘客在找东西。这时,接到公司电话,自己答复发现一部手机,第二天送到公司。当时女乘客提出抗议,后来女乘客又来了两男同伴,说自己拿了女乘客的手机,并打了自己耳光。自己是在不能确认手机的失主是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将手机交给后上车的乘客。即使手机是王遗失的,自己也没有保管义务。另外,王也不能证明遗失的手机就是诺基亚6230型手机。公司辩称的情况与孙某基本相同。

  法官提出三大质疑

  对于被告的辩称,法官提出了质疑。首先,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手机被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拿走;其次,孙在将手机交给女乘客等人时,时间未超过0:20。而此时距孙向公司表示拾得了手机不超过10分钟。孙应立即向公司说明情况,以求得公司谅解或让公司备案,而孙却在约80分钟后才向公司报告情况,其行为不符合常理;第三,孙在已经知道该手机的权属有争议,女乘客也未以适当的方式(如拨打该手机)证明手机归其所有的情况下拿走手机,而公交治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及白下公安分局五老村派出所就在附近,无论事前事后,孙都未报警,其行为不符合常理,故对孙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张珣 白民三 双江)u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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