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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5·12特大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一审被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2:29 燕赵都市报

  本报承德电(记者邓学军)因占道超车,与一辆小面包车迎头相撞,造成小面包车上6人全部死亡的隆化5·12特大交通肇事案(本报5月13日曾报道),近日在隆化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前八庄村汽车司机曹友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70万元。

  5月12日12时许,曹友明驾驶“斯太尔”货车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6KM+700M处(
隆化县唐三营路段),在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隆化县邮政局的一辆小面包车正面相撞,造成该车上的6人全部死亡、两辆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当天,肇事司机被刑拘。经隆化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曹友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具有特别恶劣情节。近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曹友明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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