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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划分小区 业主告赢房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2:5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周牧

  武侯区房管局在将一个大的片区划分成五个物业管理区时,却不考虑原先这个片区里的共用设施的调整和分割。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该局于2003年
11月24日发出的划分小区的通知,并责令其重新划分。

  由于该判决判词精当,适用法律准确,而且由于小区的划分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最新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成都中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刊登。今后,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将依此案例作为判案的参考。

  维权程序1·行政复议

  划分大片区业主出来阻止

  导致武侯区房管局败诉的这场官司,起源于2003年底,该局发出的一份划分“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通知》。

  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自1998年开发至今,形成了207栋5726户(套)的大居民区。小区分为一期、二期、三期、精装版一区、精装版二区、沿河别墅等楼群。

  其中,一期楼群属于沙堰社区居委会,其他楼群属金雁社区居委会。

  因建设年代较早,该小区公共设施配套有其自身特点,如部分供电设备为小区自管,而该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物管用房都未作法定权属界定。

  武侯区房管局出于便于管理的想法,于2003年11月24日发出《通知》,将该片区划分为5个物业管理区域。

  《通知》发出后,以该区域中的黄金城、王德源、徐金民等为代表的25户业主,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为了阻止小区划分,黄金城等人于同年12月29日,向武侯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2月25日,武侯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武侯区房管局的决定。

  维权程序2·法院一审

  业主:越权划分不顾公共设施,不对哦?

  随后,黄金城等人以《通知》是人为地制造矛盾,是对广大业主利益的侵害为由,起诉至武侯区法院。

  黄金城等人向法院表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就划分小区的办法出台过具体规定,所以武侯区房管局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超越职权。

  黄金城等人称,这些楼群是整体以一个小区来建设的,片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娱乐活动场所等,是无法分割的。一旦对此进行划分,会使公共设施、设备所在地的业主,要为整个中央花园片区去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另外,还会让娱乐活动场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的业主,使用这些场所时受到影响。

  房管局: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有错吗?

  武侯区房管局辩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该局具有包括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在内的行政职权。

  同时,从市政管理的角度上看,该小区又分属两个社区居委会管理,小区的大多数业主也希望按照相对独立的院落划属物业管理区域。基于这些原因,房管局以善意的目的,决定对小区进行划分。

  武侯区房管局还认为,在划分小区之前,房管局征求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意见,又采用问卷的形式取得了大多数业主支持,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向武侯区政府报告请示后,才作出了这一行政行为,整个过程程序合法。

  2004年8月27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金城等25人的诉讼请求。

  维权程序3·法院终审

  市中院:没考虑共用设施武侯房管局输

  一审后,黄金城等25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武侯区房管局具有对“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的行政职权。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而武侯区房管局无法证明自己在作出划区决定时,考虑到了这些情况,从而对业主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损害。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武侯区房管局于2003年11月24日对“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业主发出的划分小区的通知,并责令其重新划分该片区物业管理区域。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判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考虑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属、使用与维护等问题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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