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贫困农民今起享低保(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陈婵婵)从今日起,沈阳市贫困农村居民也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了。 昨日,沈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启动,这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为城乡百姓办的22件实事之一。 这项制度的出台,结束了沈阳农民没有低保的历史,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沈阳达到了全覆盖。 8月底前基本确立低保对象 即日起,凡持有沈阳市农村户口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因病、因灾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贫困,且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其中,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00元、其他各区农村标准为1000元,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一个单位计算,年人均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经审批后,按不足标准部分发放低保金。 据了解,经过在苏家屯区成功试点后,目前沈阳全市将有8.6万贫困农村居民享受到这一政策。 沈阳市将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确立、建档立卡,9月下旬进行检查验收。再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后沈阳将实现“应保尽保”,实现不错不漏,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运行。 采用“二次公示” 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低保金发放上,沈阳市将实行全程“二次公示”制度,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所谓“二次公示”即乡级政府委托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低保的农村贫困居民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公示的内容有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贫困原因、家庭年纯收入;经区、县政府审批后再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低保户户主姓名、低保金额、批准时间。 为保证专款专用,农村低保金将纳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成年残疾人标准上浮20% 本次农村低保工作的又一个亮点就是,低保发放将可实行“分类施保”。 据了解,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在核定其低保标准时可以上浮20%;丧失劳动能力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老年人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组成的家庭,成年残疾人的低保标准上浮20%;由两个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组成的家庭其低保标准也可上浮20%。 沈阳市农村低保审批管理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