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拒绝当庭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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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静涛 张杰)本报曾经报道的西安市北郊一职业学校的5名学生,因“学无所成”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部分学费。昨日上午,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家堡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当法庭提出双方是否愿意和解时,原告表示同意,而被告却拒绝了。 据这5名学生讲,他们于2002年9月进入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在该校高护、临
被告举证原告考试得零分 5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该案曾在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家堡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5名学生及被告负责人、双方律师(代理人)等均出庭。5名学生向法庭提交了学校收取学费的票据以及认为有欺诈嫌疑的学校的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 同时,被告陕西航空医科职业技术学校的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学生旷课的考勤记录,六七名学生及班主任等相继出庭指证原告存在旷课、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据被告张玉荣校长及代理人田祯介绍,此次他们向法庭提交的人证、物证达30余份。其中每名学生的旷课记录都在200多节,而在原告的考试试卷中还有零分记录,在提供的5名原告试卷中,只有一人及格,成绩是60多分。同时还有原告在学校所犯的一些错误记录及写的检查材料,包括酗酒等。 焦点一:代课教师有无资质 昨日上午9时许,双方第二次开庭。据介绍,在法庭上,原告再次向法庭提交认为不够资质的教师名单,就此,被告也再次向法庭提交了十几份教师资质材料。原告律师刘志强称,学生和学校属于教育合同关系,学生交了学费,学校就应提供合格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被告没有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师资力量不够,其中一些代课教师是上一届的学生。 而被告代理人田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不一定要具有教师资格证,而个别的教师只是进行实习试讲了8节课。 焦点二:教学质量问题谁受理 昨日双方还就教学质量问题的所属范畴进行了辩论。原告律师刘志强表示,本案属于教育合同关系,况且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部分学费,是追究了校方的民事责任,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而被告代理人田祯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不应由法院受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校的教学质量问题,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昨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法庭根据程序提出双方和解,原告同意和解,被告则认为,学生的学无所成与学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当庭和解。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