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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血感染艾滋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漯河讯昨日记者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二审审结,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受害人家属各种费用192264元,并免除了受害人家属的上诉费11020元。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子云、王明霞之子李露露,因烧伤于1995年6月7日入住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给李露露输了血。自1995年8月22日出院后,李露露多次
生病,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2002年7月,李露露被检测为HIV-1型抗体阳性。后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再次检测确认患有艾滋病,2003年10月2日李露露死亡。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供李露露在其他医院输过血、为其输血是合法采集以及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证据,不能排除李露露在该医院治疗烧伤输血时感染艾滋病的可能,因此对李露露的死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事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增加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38569元,与一审判决一并执行。□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卢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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