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军嫂都开店为啥免税待遇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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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2:17 桂龙新闻网 | |||||||||
两名军嫂先后各在南宁市开了一家饮食店,生意也都很红火。可她们两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时,其中一人可获减免3年的营业税,另一人则未能享受这一待遇,这是为什么? 今年3月,随军家属李姐在南宁开了一家小型饮食店,还雇了5名工人。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时,税务机关批准其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免3年营业税。军嫂谢姐随后也
对此,南宁市地税局税政科梁超荣科长解释说,随军家属李姐的员工只有5人,根据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减免3年的营业税。 梁科长称,根据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及以上的,只要其雇用人员属于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且人数达到雇工总人数的60%及以上的,都可以3年内免征营业税。由于谢姐雇用的10个员工中,属于随军家属的不到6个人,所以未能享受这个待遇。 据梁科长介绍,为了加强对军队专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营业税优惠政策,从今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及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专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及以上的均按照新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随军家属证明及复印件(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4.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干部家属随军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来源: 南宁晚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赵金玲 林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