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5000多万索赔,25万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郑)记者昨日获悉,南平沙溪口水电厂放水淹死散步夫妇一案已尘埃落定:省高院最终维持了厦门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于26万余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省高院判发电厂承担其中的21万余元,而死者家属需承担的5万元,法院还决定予以免交(在一审中,死者家属光案件受理费就支出26万余元)。

  2002年3月4日晚,李某、许某夫妻俩晚饭后在沙溪口水电厂下游沿富屯溪河道散步时
,恰遇上游的沙溪口水电厂发电,导致夫妇俩被水冲走,当李某的尸体在4天后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李某林的一双儿女及老母亲提起厦门历史以来最高金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索赔5165万元;此案由省高院指定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法院也开出了厦门有史以来对精神抚慰金支持的最高金额:25万元,因发电厂继续放水致使李某遗体高度损坏。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几个热点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说明,二审认为李某、许某夫妇的死因就是水力发电厂放水而溺水死亡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主要指的是从事与高压电有关的活动,而不包括“高水压”,水电厂放水发电,无论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均未被列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审认为,河道上散步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李某、许某夫妇本身应该预见,死亡事件主要是他们自身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而水力发电厂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发电厂没有尽到积极配合搜救的义务,致使李某尸体的高度腐败,客观上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厦门晚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