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多万索赔,25万终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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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郑)记者昨日获悉,南平沙溪口水电厂放水淹死散步夫妇一案已尘埃落定:省高院最终维持了厦门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于26万余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省高院判发电厂承担其中的21万余元,而死者家属需承担的5万元,法院还决定予以免交(在一审中,死者家属光案件受理费就支出26万余元)。 2002年3月4日晚,李某、许某夫妻俩晚饭后在沙溪口水电厂下游沿富屯溪河道散步时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几个热点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说明,二审认为李某、许某夫妇的死因就是水力发电厂放水而溺水死亡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主要指的是从事与高压电有关的活动,而不包括“高水压”,水电厂放水发电,无论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均未被列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审认为,河道上散步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李某、许某夫妇本身应该预见,死亡事件主要是他们自身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的,而水力发电厂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发电厂没有尽到积极配合搜救的义务,致使李某尸体的高度腐败,客观上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