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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乱比多更可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9:44 扬子晚报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不少委员对草案中处罚的条款太多提出异议。张美兰委员认为,这样不但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在执行中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特别是会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6月30日《人民日报》)。

  扰乱秩序、聚众斗殴、倒卖车票、聚众赌博、卖淫嫖娼、交通违规……许多危害社会
治安的行为,都可能被警察罚款。但是,中国的治安罚款种类算不算多呢?我看倒未必。比起“罚款之国”新加坡———连卫生环境不合格的家庭都将被处以100新加坡元(约合60美元)的罚款来,中国的罚款也许只是小巫见大巫。但为什么国内的治安罚款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成为千夫所指呢?关键在于一个字:乱。

  乱之一:执法者从罚款中得利。许多地方警察之所以都热衷于罚款,把“执法”变成“执罚”,原因很简单:部门利益。当执法者卷进罚款的利益格局时,难怪他们有条件要罚,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罚。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成为他们牟利发财的工具,成为腐败的载体,这是公众意见最大的地方。

  乱之二: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按照过往的经验,治安罚款中,罚多罚少全由执法主体说了算,没有相对固定的标准———如卖淫嫖娼,按条例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5000元。过于自由的裁量,伤害了公平原则,也难以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

  乱之三:被执法者缺乏权利申诉渠道。在治安处罚中,被执法者没有申诉的途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面对警察的罚单,被执法者纵使有天大的委屈,也只有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对此,西方一些国家的处罚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也是罚款,但警察只能给一张传票,让违章司机在指定时间到交通法庭受审,由法官做出是否罚款的判决。如果违章者不愿上法庭,也可以将50美元直接寄给法院作为罚金。美国的罚款方法,对我们有三点启示:一是执法者不沾钱;二是罚款额度相对固定,限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充分保障被罚人的申诉权利。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说过:程序决定法治与人治。在治安罚款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既要关注罚款数量,不要过多过滥;更要注重程序正义,让罚款公平合理。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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