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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为精神病人办离婚频频成被告 民政部门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20:02 新华网

  媒体6月30日报道了“”的案件。近日,朝阳区民政局也由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办离婚,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消离婚协议。记者发现,因为在离婚登记时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民政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已处于屡诉屡败的“怪圈”。

  近期,全国多个省市出现了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办理离婚登记时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不是自愿离婚,要求撤消离婚登记并予行政赔偿。我国《婚姻法》规
定,离婚要双方自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离婚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受理即违法。

  然而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没有能力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精神分裂症患者马女士诉东城民政局的官司中,民政局表示,马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申明自己的精神病情,也无明显症状,她表现正常地填写了各项表格并签字,工作人员以目测的形式审查认为马女士具有行为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王峰峰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是专业鉴定机关,登记员也不是医生,不能进行精神病的实质审查。如果要求所有离婚者都进行精神病鉴定,就违反了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但新近这两起行政官司中,民政部门都是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给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登记离婚被判败诉。虽然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就目前法律适用情况看,处境尴尬的民政部门要在离婚登记中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很可能会在此类诉讼中不断被判违法。

  “离婚登记涉及财产、子女问题,还意味着任何一方均有结婚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事后证明自己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撤消离婚登记,会导致婚姻状况不特定,离婚后再婚的人,还会出现合法重婚等一系列问题。”北京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邓花云说。随着目前精神病人要求撤消离婚的行政官司增多,越发暴露出了这一司法实践的矛盾。邓花云认为,精神病人要求撤消离婚的官司焦点往往在于财产争议,当事人想通过行政机关败诉的方式导致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其实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所以财产争议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更合理。”

  据悉,今年4月,民政部就“如何在离婚登记中鉴别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商请确认。这一问题目前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记者邱伟)(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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