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市急救”获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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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7:47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欢)日前,手拿“沈阳市急救中心赔偿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书,右小腿被截肢的苑吉存提出上诉。 据了解,2002年6月10日,沈阳市东陵区汪家乡东岗村村民苑吉存被撞。经120抢救后,苑吉存被送到了沈阳市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准备为其手术,但苑的家人拒绝手术要求转院。3天后,因右小腿肌肉坏死,苑吉存在沈阳另一家医院接受了右小腿膝下截肢术。
术后,苑吉存以“延误病情,导致截肢”为由,将沈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43万。 去年11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医患双方都有过错。患者一方没有积极配合市急救中心的治疗。市急救中心存在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和对家属告之不足的问题,是负有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市急救中心赔偿苑吉存医疗费等费用4.1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苑吉存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