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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幅京剧脸谱遭侵权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8:50 每日新报

  法院认定被告出版社侵害原告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张家民李炳霞李志勇崔跃勇

  被判侵权书籍(左)和赵梦林的《中国京剧脸谱》

  京剧脸谱是我国艺术家在实践中创造的民族艺术瑰宝,画家对“根据该艺术遗产绘制的脸谱”享有著作权吗?这是困扰一些法律界人士的难题。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
判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该案的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脸谱名家”赵梦林先生允许,便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其《京剧脸谱》一书中的208幅脸谱。一中院法官在判决中阐明,赵梦林虽不享有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但其对《京剧脸谱》一书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某出版社未经允许便使用该书中的脸谱,是对赵梦林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权并做出赔偿。

  208幅脸谱被“挪用”

  昨天,记者连线呼和浩特,电话采访了赵梦林先生。据介绍,赵梦林出生于内蒙古察右前旗,今年53岁。他从5岁开始就学习绘画,尤喜戏剧人物和京剧脸谱。少时练就的技艺为其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多年来,赵梦林几乎把全部心血都放在了研究京剧脸谱上。1992年,赵梦林编著的《京剧脸谱》一书由朝华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的272幅脸谱都是赵梦林绘制的。这本书的出版也为赵梦林在京剧界和绘画界赢得了较高声誉。赵梦林画脸谱使用工笔正面画法,具有无头饰、髯口,人物端庄,着色自然等特点。之后,在《京剧脸谱》基础上又编著了《中国京剧脸谱》一书,该书中又增加了大量脸谱。

  2004年的一天,赵梦林发现某出版社出版的《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中,使用了他的《京剧脸谱》中208幅脸谱。其中有203幅脸谱与他书中的脸谱完全相同,另有5幅与其书中的脸谱只存在头发上的一些差异。让赵梦林不能接受的是,该书根本未指明他是这些脸谱的作者。

  在与该出版社取得联系后,赵梦林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原来《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的编辑是他的老朋友。而且该编辑承认使用了《京剧脸谱》中的脸谱,并同意给他稿费。但是赵梦林经考虑后,还是决定将某出版社告上法庭。因为涉及《京剧脸谱》、《中国京剧脸谱》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有的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是《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中的脸谱,而不是赵梦林的脸谱,并以此拒不承认侵权事实。

  赵梦林说,为了打赢官司,赵梦林聘请了北京律师张振业为委托代理人。在与律师进行研究后,赵梦林将一纸诉状递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赵梦林认为,他对《京剧脸谱》一书拥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作品用于图书出版发行,该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出版社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立案不久,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梦林的代理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报纸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6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10369.5元。

  被告某出版社的代理人承认,被告书中的脸谱来源于原告编著的《中国京剧脸谱》一书,但又表示戏曲脸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他表示,脸谱是具有程式化的特征和约定俗成的性质,属于民间艺术。原告的脸谱是对舞台脸谱的“描述”,不具独创性。

  庭审中,法庭将赵梦林编著的《京剧脸谱》、《中国京剧脸谱》和被告出版的《戏曲年画与脸谱》进行了比对,证实《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中的脸谱来源于原告编著的《中国京剧脸谱》一书。而《京剧脸谱》与《中国京剧脸谱》中涉案脸谱全部相同。

  赵梦林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赵梦林先生的作品,其侵权事实非常明确。而且出版社在出版侵权作品时,未署上赵梦林先生的名字,因此被告出版社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该代理人表示,众所周知,京剧脸谱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过程,而且过去并没有书面记录的脸谱,演员的化装由师徒传承的。赵梦林先生通过画笔把脸谱变成美术作品,这个过程绝不是简单的临摹和复制,其表现风格具有独创性,所以赵梦林对《京剧脸谱》一书拥有完整的著作权。

  就赔偿问题,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是被告出版社发行取得的利益。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制版、印刷的票据。但被告提供的制版票据中的图书名称、册数与《戏曲年画与脸谱》的情况不一致,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该证据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认定。原告为证明其损失还向法庭提供了聘请律师的发票、往返车费的票据。被告对此无异议,法庭予以了认定。

  庭审后不久法庭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再版《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并自行销毁尚未销售的《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出版社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梦林经济损失2.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出版社登报向原告赵梦林致歉。

  法官:原告对汇编作品拥有著作权

  对于判决理由,本案审判长李国忠在接受采访时说,京剧脸谱是京剧艺术家在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对特定戏剧历史人物面部特征的描述,是具有程式化且与戏剧历史人物具有唯一对应性的表现方式。任何人绘制京剧脸谱都应采用同一标准,否则将造成历史人物识别上的混乱,这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原告赵梦林绘制的京剧脸谱只是对戏剧舞台历史人物面部特征的复制,并不因此享有对该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但原告将众多的京剧脸谱绘制成图书出版,其对京剧脸谱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原告对其编著的《京剧脸谱》一书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赵梦林同意,将赵梦林作品中的208幅京剧脸谱用在《戏曲年画与脸谱》一书中,该行为侵害了赵梦林对《京剧脸谱》

  一书享有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由于被告的盈利,原告的损失均难以计算,法庭是在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出版发行的数量,被告侵权作品对原告作品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了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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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赵梦林先生介绍,近几年来,他共打了数十起侵权官司,侵犯其著作权的既有一些小的公司和店铺,更有像微软这样的大公司。而且最近一两年来,海外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在所有这些侵权案件中他无一败诉。目前,他共聘请了北京4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其打维权官司。

  俏江南餐饮侵权案

  2004年,赵梦林以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京剧脸谱,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俏江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俏江南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同意向赵梦林书面致歉,支付使用费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向赵梦林支付使用费十五万元后,可以继续使用涉案京剧脸谱。

  夏新电子侵权案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销活动中未征得赵梦林同意,擅自在户外贴画、宣传单册、宣传卡片等材料上多处使用《京剧脸谱》画册中第89页第228幅“齐天大圣”脸谱图案,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赵梦林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电子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应费用。本案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赔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永和大王侵权案

  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其开展的优惠活动中,使用了与赵梦林的部分作品相同的7幅京剧脸谱图案,且未署作者姓名。为此,原告赵梦林认为自己所拥有的正当权益遭到了侵犯,遂将被告永和大王公司诉上法庭。200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向赵梦林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梦林经济损失7万元。

  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李炳霞李志勇摄影崔跃勇

  案件追踪

  来自法庭的报道

  本报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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