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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赔付5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1:15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赵哲

  新闻闪回

  2002年6月10日,东陵区汪家乡东岗村村民苑吉存骑摩托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后,苑吉存的家人拨打了120,苑吉存被救护车送到了急救中心。同年6月13日,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
给苑吉存做了右小腿膝下截肢术。苑吉存认为是沈阳市急救中心的过错耽误治疗而导致自己被截肢,于是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急救中心赔偿43万元,2004年11月26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报讯 受伤3年后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6月30日,接到判决后的苑吉存表示还要上诉。

  和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急救中心的病历记载,在治疗当日,医院准备在下午1点半动手术,而苑吉存的家属表示要到其他医院进行咨询,因此急救中心只好暂停了手术。据此法院确定患者一方没有积极配合急救中心的治疗。但是急救中心也存在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和对家属告知不足的问题,是负有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苑吉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41184.29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告急救中心:43万元赔腿》接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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