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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损坏设备 可否扣工资抵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22:10 今晚报

  西青区读者董先生问:我是某机械加工厂的普通工人,技校毕业后已在企业工作6年,主要负责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月工资900多元。今年5月2日,我的一名技校同学结婚,由于以前都是铁哥们,高兴之余便多喝了几杯酒。当天上夜班时,头部感觉有点发昏,没有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给单位造成一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厂领导经研究决定,每月扣除我500元的工资作为赔偿款,直至扣齐为止。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此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从董先生的咨询情况看,该单位每月扣除他500元的工资抵算赔偿款,这种做法明显数额过高,董先生可要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姜艳秋 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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