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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藏“钱”可能被剥夺所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3:44 舜网-济南日报

  案例:5年前,丽朗与丈夫结婚。由于婚后感情不和,二人于2004年5月离了婚。丽朗的丈夫经营一家公司,在法庭上丈夫以自己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且以公司只有负债为由拒绝分割公司财产。丽朗为了摆脱不幸婚姻默认了一切。由于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法院判给了丈夫,丽朗无处可去。离婚后才知道,丈夫不仅在本市有三处房产,在某沿海城市还有一套房子,而且公司也是他自己的,其他股东只是挂名。丽朗咨询律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释疑:丽朗前夫的行为是一种逃避法律的行为,丽朗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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