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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父母离婚 继父讨要居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5:0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成华法记者黄庆锋)和妻子离婚后,身为继父的谢先生被拥有房屋产权的继子拒之门外。没有住处,谢状告继子、前妻,讨要居住权。记者昨日获悉,成华区法院做出了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为了同时保护继父的居住权和继子的房屋私产权,法院变通性地判决继子支付谢先生1.5万元租房费,谢以后对房屋不再拥有居住权。

  据法官介绍,谢先生家住成都东郊,年近60岁。1981年初,谢和同厂职工李女士登记
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01年,单位房改,谢、李及双方子女共同达成了一份家庭内部“购房协议书”,约定将房改房由双方子女共同购买,房款均摊,产权均等;父母享有居住权,无权买卖或出租,子女不得收取房租或驱赶……后来,其中3名子女选择“弃权”,该房最终由李女士的儿子李某(下称李子)购买,并拥有了这套面积40多平方米的住房的产权。

  2002年年底,谢和李女士离婚。由于这套住房由李子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子,法院在离婚判决时没有将该房作为谢、李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去年,李女士再婚后,房门锁被换掉。从此,谢先生再也无法进入该房居住,只得在外租房。多次要求入住被拒绝后,谢将李女士及拥有房屋产权的李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房的居住权。谢认为,李子应履行“购房协议书”上的承诺,保证他的居住权。

  法庭上,李子却提出,他出资购买该房,该房是他的私产。尽管购房时签协议称父母有居住权,但谢与他母亲离婚后已不再是他的继父,因此谢不再有居住权。

  一边是拥有房屋私产的主人,一边是讨要居住权的老人。成华区法院对该案非常重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按“购房协议书”约定,谢对该房拥有居住权。考虑到李女士已再婚,让谢先生搬回李家居住,生活起居都极为不便。法院最终采取了变通判法:李子向谢支付租房费1.5万元;谢此后对该房不再拥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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