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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战,挖出贪污蛀虫(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6:00 山西晚报
暗战,挖出贪污蛀虫(图)
  2003年6月,太原市政府、太原市纪检委、太原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几乎同时收到关于“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信,经过检察官与嫌疑人半年多的秘密较量,一桩贪污180万元的大案浮出水面……2005年7月,此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缘起 交易所存在经济问题

  2002年,原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王剑,从交易所所长一职离任,到太原市某房地产住宅修建公司当经理。在他离开的同时,带走了180万元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费。

  王剑当所长的时候,可以掌控所里的各种房地产交易活动,他便利用职务之便,与一个密切来往的女子晓雅,私自合办公司,代理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而后,他在这家公司下又注册了一个子公司,在这个子公司下又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法炮制,一口气注册了10级的子公司。

  王剑又在不同的银行,开通不同的账户,将公司的交易费在这些账户上来回转账。是什么让这位所长这么处心积虑呢?目的又何在呢?

  为了不被人怀疑,也为了将来万一东窗事发,有一定周旋的余地,王剑如此费尽心机,只为了能将交易所的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他涉嫌犯罪的证据,还是留了下来……

  在他自鸣得意没多久,2003年8月的一天,太原市检察院秘密成立专案组,开始对他进行调查。

  2003年10月,一份举报材料被转交到专案组里,并被告知,这是关于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经济问题的举报材料,省检察院非常重视,要求专案组把深埋在房地产交易所的蛀虫挖出来!

  专案组犯难了,因为所掌握的线索只有举报材料,一方面材料在太原市的主要部门都有,没有保密性,知情面太广;另一方面,从举报材料的内容看,没有明确到底谁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更没有确实有利的证据,只凭举报材料成案的可能性不大。

  暗战

  第一次交锋——所有线索中断了

  “不放过蛛丝马迹!”专案组开始一遍接一遍地分析材料,想着从哪下手、去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举报材料中提到了房地产交易所4个职员的名字,经过几天的分析,专案组将目标锁定在原房地产交易所所长王剑身上。

  2003年10月中旬,专案组决定先不惊动交易所,只是从交易所的业务对象房地产开发公司下手,开始了与王剑之间的“暗战”。专案组从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调取出公司相关会计账目及资料,并从交易所和开发公司过账银行调出账目凭证,将这一大堆票据悄悄运回检察院,仔细核对。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最终的结果显示———所有进出账资金用途明确,公司会计账目与银行账目凭证基本一致,没有发现犯罪问题。举报材料上所提供的线索,到此就断了。按照正常的程序,案件线索中断,此案可以了结。

  越没有问题可能问题越大!必须要寻找一个新的突破口。2003年12月底,因为检察院的目标太大,容易打草惊蛇,专案组主动联系审计部门配合,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借车行路。在审计过程中,终于发现交易所收款收据的存根与会计账目不相一致。

  专案组迅速找有关知情人核实情况。经过一昼夜的调查取证,原因找到了,只是因为开票时间和记账时间不一致,刚刚牵出头的线索又中断了。而且,交易所所有账做得都很规范,票据也齐全,“这已经是会计高手做过手脚的账目”专案组断定,所以从财务账目上发现问题的可能性极小。

  案子“瘫痪”了。惟一能看出来的就是对手———交易所所长王剑的反侦查能力特别强。

  第二次交锋——拔出萝卜带出泥

  果然,王剑早已察觉到有人在查办他,开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暗中打探谁在调查他,到什么地步了。

  “将计就计,就此放出风说账目调了,没有发现问题,不查了。麻痹他,顺水推舟……”专案组开始了更细致的调查,只不过尽量少涉及“人”,特别是有可能给王剑传递消息的人。

  2004年新年伊始,在税务部门帮助下,案情有重大进展———发现一家与王剑有密切关系的公司。这家公司可能会是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专案组立即联系税务、银行等部门,想办法调出该公司的账户,又根据账户到银行审查公司的存款情况,账户上一笔来路不明的款项浮出水面。更让专案组感到兴奋的是,在这家公司下,还有一个公司与王剑有关。顺藤摸瓜,继续查第二家公司的账目款项,从款项中又发现了第三家公司,再查,第四家、第五家……一共查出十家公司。

  对手特别“聪明”,每个公司的账户都来回转,从中国银行转到商业银行,再转到民生银行,再转到商业银行……十家公司有十几个账户,都是这样转,专案组就一家一家地跑,以致银行工作人员看见专案组的人来就头疼。

  案情有了很大的进展,相应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何认定与王剑有关的公司里,所存的款项是公款。

  第三次交锋——百密一疏证据浮现

  专案组先是分析哪些款项最有利于调查,根据款项情况,最后把目光落在了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这个公司是王剑以交易所的名义开办的,办理房地产交易所的业务。所有的交易费都打在了这一公司的账户上,并没有上交易所账户,但是无奈没有证据。

  于是,专案组开始暗访主要的知情人,在开发公司会计处得到了一个足以将王剑绳之以法的证据———开发公司的原始账目。

  2002年,王剑离任交易所所长一职,到太原市某房地产住宅修建公司当经理。在他离任前,为了隐瞒自己的开发公司,隐瞒账目,隐瞒公款,指令会计把账目全部销毁。会计知道销毁账目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口头上应了下来,抽时机把账目又转移到自己家里,秘密保管。后来王剑问起,会计说账目已经销毁,王剑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便没再过问。

  开发公司原始账目清楚地记录了王剑在职期间先后将180万元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费打入个人账户,据为己有,这就足可以证明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贪污。

  2004年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专案组协同市纪检委成立调查组,进驻太原市房地局,第二天就将王剑双规。

  专案组接手案子半年多,与王剑整整暗战了6个月,从未谋过面。这次,进行了半年多暗战的对手终于见了面……

  本报记者王少斐

  案例解读

  什么是贪污罪

  在大众眼中,“贪污”一直是个敏感的词语,它所造成的危害性,可以用祸国殃民来界定,那么,在法律中,到底什么是贪污罪?它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就一系列深受大众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查办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贪污案的检察官韩宏儒。

  记者:目前我省反腐的整体情况如何?

  韩:

  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党政、司法和行政执法“三机关”及银行金融等行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处力度。从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84件,其中,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200件,渎职侵权案84件,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例如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全科科长弓某贪污122万余元案等。

  记者:在我国法律中,如何定义贪污罪?

  韩: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另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伪造、涂改单据或账目,虚报、冒领款物。“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贪污手段,如利用计算机贪污公款等。

  记者:贪污罪应受什么处罚?

  韩:

  对犯贪污罪者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犯罪金额多少,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还可并处没收财产。

  对犯贪污罪的,例如,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记者:在法律上,还有一种职务侵占罪,它与贪污罪如何区别?

  韩:

  首先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非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排除上述两类人员的其他人员。

  (本文涉案人员均使用化名)(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张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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