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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恶性竞争“纵容”信用卡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6:5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大肆透支消费。记者从本市一些法院获悉,目前“假人真卡”的信用卡诈骗案不断增多。而这类案件的上升与银行的“纵容”有莫大关系。

日前,白下区法院受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据办案法官介绍,犯罪嫌疑人石某,在短短1年内,利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十多张信用卡,然后大肆透支消费达3万余元。

多次“成功”作案后,石某掌握了银行的漏洞。他知道银行工作人员在1小时内,肯定会拨打办卡人留下的电话,进行身份核实。于是,他堂而皇之地留下某个公用电话号码,然后在电话亭边等待银行方面的“核实”。

据悉,石某曾利用捡到、借到甚至伪造的身份证,在下关某银行先后办了好几张信用卡。他每次所用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均不同,但该银行一次都没察觉。

这只是众多信用卡诈骗案中的一件。记者采访发现,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纵容者”,竟是银行本身。由于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激烈,致使各家银行为扩大市场,尽量在办卡环节上给客户以最大的“方便”,仅在形式上审核办卡人的身份。而如此一来,让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据记者从本市各法院得到的资料看,虽然目前这类犯罪的绝对数不是太大,但增幅令人担忧。

一些法官警告说,随着信用卡消费进一步普及,信用卡诈骗案将有明显增长。

而在立法上,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还相对滞后。直到不久前,对石某这种利用他人身份证实施“假证真卡”的诈骗行为,法官在定罪上还显得非常为难。

据了解,我国刑法196条规定,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均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像石某这种“假证真卡”的犯罪行为,并不属于上述3类。因此,法官在判决犯罪分子信用卡诈骗罪时,总感底气不足。不过,今年2月28日出台的新刑法修正案,显然注意到了这点。因此在信用卡诈骗罪上,专门加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种犯罪行为。

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法律可以打击这种猖狂的犯罪,但假如银行为争夺信用卡市场,一味进行恶性竞争,无异于引狼入室,最终受损的还是整个银行业。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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