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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空”一词理解不同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6:5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名退休职工买了处已租给别人的门面房。房子过户后,双方却因对买卖合同中一个词的理解不同,打起了官司。

  今年47岁的王晓平(化名)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处门面房。房主刘兰兰(化名)表示,房子早在1999年就以每月1300元的租金租给了别人,不过到2004年12月30日就到期了。去年10月10日,王晓平与刘兰兰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王晓平应在2004年12月30日前付
清房款,而刘兰兰则在此日前腾空该门面房。

  王晓平当场付了4万元定金,后又分几次付给刘兰兰29万元。此后,刘兰兰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去年12月30日,王晓平带着5万元尾款接收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并没有“腾空”,仍被租赁户使用。为此,王晓平将刘兰兰告到栖霞区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王晓平称刘兰兰没能按约“腾空”房屋,合同应属无效。而刘兰兰则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腾空房屋”,应理解为是搬出她自己的东西。

  对此,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江宏告诉记者,房子是在出租状况下进行交易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刘兰兰和王晓平都无权要求原房客迁出。因此,原被告对“腾空”的理解都不成立。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未当庭判决。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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