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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8:03 潇湘晨报

  本报讯继华容县检察院向张坤赔礼道歉、承诺向其退还当年被扣的5.4万元后,今年6月8日,张坤已拿到这笔退款。近日,张坤向该院提出2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并要求该院承担17万元货款损失等。对此,华容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张坤的这一请求于法无据,该院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6月30日,张坤及其律师前往华容县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其赔偿请求
为:检察机关收缴赔偿请求人的款项5.4万元长达11年之久,应当依法赔偿银行利息73714元;检察机关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21万余元;检察机关违法介入经济纠纷,致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彭贵衡逍遥法外,其17万元货款无法收回,检察机关应依法承担17万元货款损失。

  华容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对张坤刑事拘留一案与彭贵衡的问题并无关联”,彭贵衡是否存在犯罪嫌疑,都不应由华容县检察机关去调查;即使彭有犯罪行为,华容县检察机关当时并未立案,目前已过去了11年,检察机关要追究彭的责任,从法律上讲也存在诸多障碍。检察院方面还表示,张坤的17万元货款未及时追回,与检察机关当年错误办案确实有一定联系,但张坤当年只被拘留了1天,他或其同事完全可以在后来及时主张其民事权利,通过起诉彭贵衡来索要货款,因此,张坤“要不回货款与检察机关办案并无必然联系”。

  华容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此案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张坤不能适用该法提出国家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中并无精神赔偿一说,故张坤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该负责人还称,华容县检察机关对张坤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只能对他的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记者 王冠华 实习生 苏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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