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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骚扰难在取证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8:06 东方网-劳动报

  律师观点

  近日,“性骚扰”话题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期间,提请大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首次将“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条款写入其中,表明一直为法律界
和舆论所关注的性骚扰已进入了我国的立法程序,并将为法律所禁止。

  “性骚扰问题被立法表明国家公权力将干预这一社会现象。”记者带着这个敏感的话题采访了沪上的几位从事诉讼的律师。国耀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认为,长期以来,性骚扰一直被游离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外,如持续下去,就有可能被蔓延乃至于被放大,从而最终影响到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法制观的评判标准,侵权的不被认为是侵权、受害的不被认为是受害,如此以往,社会就无从谈和谐和进步、“宪法”、“民法”中的公民(妇女)的人身权保护精神就有可能被虚化。

  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小华律师认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职场,且通常具有职务权力背景,草案把“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列为一条款,表明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它应当在制度上建立起防止性骚扰的体系。

  申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嵘律师认为,立法探索无疑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在法律实践中必然会遭遇极大的困难。性骚扰,其行为表现模式和程度如何统一确定也是令法律实践部门头痛的问题。既然以立法禁止性骚扰,以个别当事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性骚扰是否成立当然不妥,但怎样才能形成有关性骚扰行为要件的共识,却也相当困难。特别是在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巨大、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增强、社会伦理和价值观念均处于变革期的今天,要找到普适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作为认定性骚扰的法律标准,确实十分困难。异性见面时拥抱和亲吻,在西方人看来也许是正常的,但在中国算不算性骚扰,估计在很多地方、很长时间内会有争议。在草案中,没有看到对所谓性骚扰的明确规定,这恐怕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在三位律师的谈话中,都提到了被害人的取证难度。由于性骚扰往往发生在比较隐秘的、不易引人注意的地方,因此也注定了事后取证的困难。在社会生活中,许多妇女对性骚扰保持沉默,并不是因为她们懦弱和惧怕侵害者报复,而是无法举出有效的证据。过去许多性骚扰个案都以名誉侵权案的面目出现,原告败诉比例很高,举证难不能不说是最大的原因。希望草案还能更进一步的完善。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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