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骚扰任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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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9:45 生活报 | |||||||||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再次被我国立法者所关注。 事实上,不少国家都用法律形式禁止性骚扰。美国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国家,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法规。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
草案中有这样一个条款:“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有专家称,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其实,这说法显然不准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当然,从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 但是,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不应该分性别,当今社会不排除女性骚扰男性的案例,而且也不排除同性之间骚扰的可能。立法应该考虑全面长远一些。不能像交通法那样,公布以后嘘声一片。立法的精神既要保护弱者,又要维护公平。 我的意思是,应该有这么一句: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