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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女婿和董事丈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1:08 新华网

  控股权与法人代表权发生对峙

  天津二中院审结一公司内部权益纠纷案

  本报讯天津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因故将身为该公司总经理的女婿李某解除总经理职务,李某为防止个人利益受损便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和财务章藏匿。老丈人一怒
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婿返还上述证件。近日,天津二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对一审法院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予以撤销,确认了李某持有公司证件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翁婿二人共同投资50万元成立一有限公司,张某出资5万元,担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李某出资45万元,担任公司总经理。去年5月,张某发布了解除李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通告。为防止个人利益受损,李某遂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拿走。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以影响公司正常营业为由,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所拿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应由原告保存管理,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李某接到原告解除其总经理职务的通知后,返还上述物品并不影响自己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上述公司证件。

  李某不服,上诉至天津二中院。

  李某认为,去年3月,李某之妻伙同张某之妻赵某,以非法手段侵害李某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权益,因此,李某已与该二人在上海打起了官司。为防止自己在天津的公司出现同样利益受损的情况,自己保管公司营业执照、印鉴的措施实属无奈但也属必要。同时,李某表示,如为维护公司利益需要合法使用上述物品时,自己随时予以配合。

  李某还认为,去年5月13日,公司部分员工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发布通告,强行占有、控制公司,并将李某驱离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李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天津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股东之一,其出资比例仅占公司资本金的10%,而李某的出资比例则高达90%,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李某未参加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张某无权代表股东会作出任何决定,以及改变公司的现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总经理,李某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决定公司事项。因此,张某以公司名义要求李某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印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天津二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 王海亮 通讯员 曹家平(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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