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自作主张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被判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1:16 新华网 | |||||||||
图为原告在法庭上。 赵志勤 摄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令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极创唯一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少男少女》杂志社及奥秘画报社向原告尹小姐赔偿二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网星公司与极创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由极创公司为网星公司提供广告制作等服务;2004年3月,极创公司与奥秘画报社、《少男少女》杂志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2004年11月24日,极创公司以为网星公司“魔力宝贝”产品做广告为由,请原告尹小姐前去试镜拍摄,26日再次通知尹小姐前去拍摄。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关于肖像使用的协议,极创公司也未向尹小姐支付任何使用费用。 此后,极创公司没有通知原告,将原告肖像刊登于《奥秘》画报和《少男少女》杂志封面。 法院审理认为,尹小姐肖像被拍摄后,从制作广告到广告发布的整个过程中,尹小姐并不知晓广告图像内容和发行范围、途径。极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广告制作的广告经营者,未获得尹小姐许可而使用尹小姐肖像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尹小姐的肖像使用专有权。极创公司将尹小姐肖像照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并在画报和杂志上刊发,显然侵犯了尹小姐的肖像权。范静(来源:人民法院报) | |||||||||